转运使是机构还是官职(发运使和转运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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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宋代转运使是什么
1、宋代转运使是宋朝时期设立的一个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地方行政事务以及财政收支。
2、宋代转运使由朝廷选派的官员组成,负责在各地巡视,督促地方官员履行职责,包括军事、安全、民政等方面,还要督促税收、赋役,监督件案等。
3、该机构在宋朝时期时常设立,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当时国家的稳定和治理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转运使是哪个朝代设立的,有什么用
1、中国唐代设立。各王朝主管运输事务的中央或地方官职。
2、唐玄宗开元二年(714),置水陆转运使,掌洛阳、长安间食粮运输事务。十八年(730),置江淮转运使,掌东南各道水陆转运。肃宗乾元元年(758),又置诸道转运使,掌全国榖物财货转输与出纳。
3、宋初为集中财权,置诸路转运使掌一路财赋,并监察地方官吏,官高秩重者为都转运使,简称漕,实为府、州以上行政长官。皇帝出巡时有行在转运使,出兵征讨则有随军转运使。
4、元、明有都转运盐使,清有都转盐运使,专管盐务,与唐、宋、辽、金转运使职责不同。
三、北宋的通判与转运使是什么官职,有什么
1、通判(tōngpàn)官名。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州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知州向下属发布的命令必须要通判一起署名方能生效,通判之名,也因上下公文均与知州联署之故。通判的差选,初由朝廷选京官任职,后改由转运使、制置使及提举司等监司奏辟。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通判是兼行政与监察于一身的中央官吏。宋为加强控制地方而置于各州、府,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州府公事,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并有监察官吏之权,号称“监州”。
2、转运使,官名。中国唐代以后各王朝主管运输事务的中央或地方官职。北宋前期转运使职掌扩大实际上已成为一路之最高行政长官。以后﹐陆续设立了提点刑狱司﹑安抚司等机构分割转运使的权力。宋太宗时﹐为削夺节度使的权力﹐于各路设转运使﹐称“某路诸州水陆转运使”﹐其官衙称“转运使司”﹐俗称“漕司”。转运使除掌握一路或数路财赋外﹐还兼领考察地方官吏﹑维持治安﹑清点刑狱﹑举贤荐能等职责。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以前﹐转运使职掌扩大实际上已成为一路之最高行政长官。以后﹐陆续设立了提点刑狱司﹑安抚司等机构分割转运使的权力。若以两省五品以上官任﹐或需兼领数路财赋者﹐称“都转运使”。随军转运使则因事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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