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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主体还是客体(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本文目录

  1. 义务教育法的主体和客体
  2. 学生为什么既是教育的客体又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
  3. 为什么说幼儿和教师既是评价的主体又是评价的客体

一、义务教育法的主体和客体

1、教育法规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与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两部分。其中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2、自然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法人组织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时,就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4、法律关系客体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二、学生为什么既是教育的客体又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

1、在教育过程中,学生是教育的对象;教师是整个教育过程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从而决定了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处于客体地位;同时,学生本身所具备的可塑性、依附性和向师性的特点,也说明学生处于客体地位。

2、从另一方面看,学生是处于发展中的,具有主观能动性。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始终是教育活动中的积极参与者。学生这种主观能动性特点,作为有自觉性和独立性的人,决定了他又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

三、为什么说幼儿和教师既是评价的主体又是评价的客体

1、评价是促进学生、教师、学校发展的手段,这就决定了学生既是评价对象,也是评价主体。在评价过程中,学生不是一系列考试的消极应付者,而应该是一系列评价的主动参与者。

2、教师、学校、同学对学生的评价最终要通过学生的自我评价起作用。

3、以往的学习评价,教师往往充当学生发展和学习状况的裁判员或者“法官”,教师评价的结果具有绝对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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