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是伪造还是变造(伪造是什么意思)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虚假是伪造还是变造的一些知识点,和伪造是什么意思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一、什么叫虚假货币
刑法第170条规定了伪造货币罪,第173条规定了变造货币罪。
适用和辨别两罪的关键是区分伪造和变造。
伪造货币是指伪造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
变造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的,对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可以做如下的概括和提示:
1.伪造货币的情形可以概括为“真中有假”和“原币不在”。
“真中有假”,如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
“原币不在”,如将金属货币融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
2.变造货币的情形,包括“真中无假”和“原币还在”。
“真中无假”,如多张真币,将每张剪去一部分,把减去的部分组合成新的残缺货币,以利用残缺货币兑换规则牟利.
“原币还在”,如在真币的基础上修改年份、面额等信息。
3.把握变造的“真币性”。变造必须在真币的基础上进行,对于伪造的货币进行变造,或者在作废的货币上进行变造,均应理解为“伪造”。
4.把握变造的“同一性”。对真币进行加工,在没有伤害同一性的限度内为变造,如果已经丧失了与真币的同一性,则为伪造。变造必须是相同的币种,如将人民币变造成美元,则突破了同一性,是为伪造。
二、伪造变造的区别
1、主要意思不同,伪造是指假冒制造,无中生有的制作某一个事物;变造则是在真正的事物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的行为,就是以真实的依据为基础,擅自修改,变更事物的。而且变造后仍然能见到原事物的本来面目,如果变得面目全非,则将是伪造,而非变造。
2、基础不同,变造属于对原来有效但已经失去效力的东西,非法改换其为真实的行为,而伪造利用不存在的事物来谋取利益。
3、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概念不同,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即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4、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成立条件不同,票据伪造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伪造者实施票据行为,如实施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如果实施的行为并非票据行为,则不构成票据伪造;
(2)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如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盗用他人真正印章等。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一种行为。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如果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
(3)变造人无变更权。票据经过变造后,该票据仍然有效。变造的票据虽然为有效票据,但变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变造票据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03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或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不同,《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如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6、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对其他人的影响不同,《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7、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本质不同,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签章是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犯罪人为了逃避罪责或嫁祸于他人而故意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伪造犯罪现场,或者为包庇同伙而作虚假的陈述;
2、证人或鉴定人因与当事人或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的证言或制作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
3、勘验、检查人员因受利诱、威胁而制作不符合事实的勘验、检查笔录;
4、被害人因某种动机而作虚假的陈述。
1、该行为人属于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
2、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
3、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总之,伪造和变造有明显的区别,但都属于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会受到相关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1、主要意思不同,伪造是指假冒制造,无中生有的制作某一个事物;变造则是在真正的事物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的行为,就是以真实的依据为基础,擅自修改,变更事物的。而且变造后仍然能见到原事物的本来面目,如果变得面目全非,则将是伪造,而非变造。
2、基础不同,变造属于对原来有效但已经失去效力的东西,非法改换其为真实的行为,而伪造利用不存在的事物来谋取利益。
3、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概念不同,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即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4、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成立条件不同,票据伪造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伪造者实施票据行为,如实施出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保证行为等,如果实施的行为并非票据行为,则不构成票据伪造;
(2)必须是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票据行为,如模仿他人签名,伪刻他人印章,盗用他人真正印章等。
票据的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记载的除签章之外的事项的一种行为。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
(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如果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则属于票据的伪造;
(3)变造人无变更权。票据经过变造后,该票据仍然有效。变造的票据虽然为有效票据,但变造票据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变造票据的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票据法》第103条规定,伪造、变造票据或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法律责任不同,《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如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6、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对其他人的影响不同,《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7、票据伪造和票据变造的本质不同,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签章是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1、犯罪人为了逃避罪责或嫁祸于他人而故意制造虚假的书证、物证、伪造犯罪现场,或者为包庇同伙而作虚假的陈述;
2、证人或鉴定人因与当事人或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的证言或制作不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
3、勘验、检查人员因受利诱、威胁而制作不符合事实的勘验、检查笔录;
4、被害人因某种动机而作虚假的陈述。
1、该行为人属于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
2、依法签发的有效的票据,如果票据本身是无效的票据,也就不会产生票据的变造的效力;
3、签章或签名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
总之,伪造和变造有明显的区别,但都属于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会受到相关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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