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告知是程序还是实体(行政机关告知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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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一、派出所的行政处罚会告知学校吗
1、不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户籍地派出所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轻微违法的处罚决定)书后,会不会通知单位,属于派出所的工作职权范围,没有强制硬的规定。如果当地派出所虑及影响,可以作为内控与掌握,不与通报。
二、停车行为报告单和告知单的区别
1、名字不同。告知单的正式名字叫《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提醒单》,一般是协警贴的;罚单的正式名字叫《违法停车告知单》,一般是交警贴的,看名字就能辨别两者的轻重程度。
2、内容不同。告知单的内容主要是为了提醒车主,一般没有处罚,不计入违章记录。罚单的内容就具体得多,单子上会明确车的牌子、类型,包括车辆颜色。还有违章的时间地点,罚单上还有警察的落款或者相关警号,所在单位的公章等。
3、法律效力不同。罚单具有时效性,需要在15天以内处理,超过15天会有额外罚款,专业名字叫滞纳金。除此之外,不处理好罚单,车辆年审时是不给通过的。
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什么意思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的,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所谓的告知笔录,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告知的情况如实记录下来的一份笔录,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法条链接:《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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